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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从卡地亚首饰案看装潢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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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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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商品外观形状作为知名商品装潢的保护并非基于形状本身,而是该商品外观形状所承载的知名商品及商品提供者的商誉。

供稿:秦琳,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16)浙0108民初1401

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生产及销售的“LOVE”系列产品,包括手镯、戒指、项链等饰品。“LOVE”系列产品圆环基底呈扁平状,横截面上均匀排列圆形螺钉内嵌图案或圆形钻石,或螺钉图案与圆形钻石间隔排列。另外,手镯接口处为螺钉图形,需要用螺丝刀打开。

被告杭州瑞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尚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lockon旗舰店销售其所称“LOVE”系列产品装潢与原告“LOVE”系列特有装潢极为近似甚至相同,包括产品基本形状、螺丝钉设计、螺丝钉之间的排列比例、各设计元素之间的配合布局等,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原告卡地亚公司认为被告瑞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滨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卡地亚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报纸、期刊、法院裁判文书、工商行政部门文书,该公司的“LOVE”系列产品系知名商品。认定形状构造类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需要有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种形状构造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些证据一般包括:1、该形状构造既不属于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设计,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设计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2、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3、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原告主张的“LOVE”系列产品形状可以从其自身性质上剥离出来而独立存在的性质,属于形状构造类装潢。根据原告的举证,将原告的该种形状与其他手镯、戒指等饰品相比较,该形状构造与其他设计有明显区别,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同时,原告持续对“LOVE”系列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寓意为守护爱情,展现爱情的忠诚和信任,使消费者对该系列产品的形状和“卡地亚”的商标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LOVE”系列产品的该种形状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与原告的“LOVE”系列产品均用在手镯、项链、戒指等饰品上,虽材质不同,但从视觉效果上看,基本无差别,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销售涉案商品足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卡地亚公司“LOVE”系列产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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